2016-11-29 13:28:36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突出表现,满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拒不改正错误或违纪,视情节可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教育坚决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者:
1、数额较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数额较大或重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4、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敲诈勒索、抢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已具有违法犯罪的事实或情节,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不予处罚;或达到立案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破坏绿化、公共卫生、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1、故意制造事端,引发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寻衅滋事,中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用各种方式侮辱、触怒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本人未参与打斗)并构成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或以找人评理、劝架为由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并构成事实,造成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勾引、纠集社会青年参与打斗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种种借口参与打群架的,按打架者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五)伪证者:目击、知情而故意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六)为打架或报复而准备、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二款以上行为的,按较严重的款项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必须在限期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开展各类营利性活动者(摆摊设点、上门推销、出租物品、包租车辆、倒卖车票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严格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结束后不按期返校,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4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之前组织或策划作弊,影响学校正常考试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违纪或作弊的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在全国、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时违纪或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社会及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和举办沙龙、俱乐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自乱接电源,违规保存、使用电脑、电视等电器,存放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撕毁国家、省有关部门、学校通告、布告等公告文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其它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5)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调戏、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九)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严重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犯同类错误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不能获得本学年专业、单项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的,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由所在学院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工作处和有关部门参与。
(二)对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要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由学院拟文,布告全院,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归档;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学院根据综合材料形成处理建议,连同所有的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学院根据综合材料形成处理建议,连同所有的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文;
(四)开除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文件正式行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所受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提出申诉的期限。
受处分学生须签收处分决定书。本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学校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以下两种途径均视同送达完成:①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至该生宿舍,由两名教师或同宿舍的两名学生签字见证;②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于三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对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的,可酌情从宽处理。对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始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的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程序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出具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为学校最终处理结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否则,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五章 消 过
第三十三条 消过是指违纪学生初次受到处分后确有悔改的,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消过;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一)考试作弊者;
(二)打架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三)故意、恶意犯错者;
(四)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消过的批报程序:
(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学年后提出申请。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学院落实帮教措施,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做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文,做出消过处分决定,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消过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
(三)消过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学院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则将原处分会同消过处分决定一并放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校内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