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梅电子娱乐游戏-ios/安卓/手机版app下载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6-11-29 13:27:11           浏览数:0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总务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为组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实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落实。各用工单位要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在学生上岗工作前,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要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及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的用工报酬表格报送工作,对于因未能按时报送表格导致不能如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用工单位将酌情减少其用工审批数额,并由该单位负责向学生解释。
  第八条 要大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综合育人效应,培养他们的感恩回馈意识。要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劳动制度,自觉服从用工单位的教育和管理,安全优质的完成工作任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肃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
  (二)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二)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学生个人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个人信息录入“青岛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系统”,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核实确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审核同意后将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二)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学期初进行,但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社会企业和机构签订用工协议,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且与学校签订用工协议后,学校将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如学生个人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报,经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自行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排查和登记好自行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情况,并建立档案,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筹集办法
  (一)从学校每年的学费收入中划拔出5%的经费。
  (二)社会资助。
  (三)基金增值。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
  (二)勤工助学基金设专项管理,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每月上旬将各用工单位上月报酬表审核汇总并制成电子表格后送达学校财务处,再由财务处协调相关银行“划卡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修订

XML 地图